生物液体燃料指以农林废弃物、畜禽粪污、厨余(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生物有机质为原料,经热化学或生物化学转化生成的可再生绿色低碳燃料,包括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甲醇和生物航煤等。
全球脱碳背景下,生物液体燃料已成为能源低碳转型的新风口,而税收政策则是影响行业盈利与发展的关键抓手!增值税即征即退、消费税免征、出口退税……不同品类燃料税收政策差异显著,2026年更是迎来甲醇退税取消、生物航煤增列专属税号等重大变化,不少从业者仍因分不清政策、错失优惠而发愁。本文聚焦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甲醇、生物航煤四大核心生物液体燃料,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的所有规则讲透,从优惠享受条件到最新政策调整,从品类间政策差异到行业避坑要点,一篇厘清生物液体燃料所有“税收那些事儿”。
一、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作为典型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部分生物液体燃料可享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变性燃料乙醇(以生物质合成气等为原料)和生物柴油(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可以享受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水解酒精(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退税比例更是高达90%;此外,符合技术标准的上述三类产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相较而言,目前新兴的生物甲醇和生物航煤因尚未被纳入上述两个目录而无法享受此类优惠。未来随着上述《目录》的动态调整,两类产品有望被纳入优惠范畴。
二、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仅针对15类特定消费品征收,本文所涉生物液体燃料对应的税目为成品油。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以上述油品为主要成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生物燃料乙醇。根据上述定义,纯生物燃料乙醇不属于成品油管理范畴,无需征收消费税,但乙醇汽油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是否征收消费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2)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实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生物柴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规定,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然而,加工成生物柴油调合燃料(如B5、B24等)后再对外销售,则需补缴消费税,即在购进生物柴油阶段免收的消费税,在末端销售时还要补缴一吨生物柴油约1400元的消费税,抬高了推广生物柴油的门槛。
生物甲醇。根据前述成品油定义,生物甲醇同样不属于成品油管理范畴,无需征收消费税;但值得注意的是,甲醇汽油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生物航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生物航煤。
三、出口退税
为鼓励产品出口,提升本国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我国对部分商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各类生物液体燃料的出口退税规定如下:
生物燃料乙醇。我国生物燃料乙醇主要在添加变性剂后用作车用燃料原料。添加变性剂后的生物燃料乙醇被称为变性燃料乙醇(亦称改性乙醇),对应商品编码为2207200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该产品不享受出口退税,即出口退税税率为0%。
生物柴油。我国生物柴油(商品编码:38260000)的市场需求主要集中在海外,但长期实行0%的出口退税率。然而,其主要原料废弃油脂(亦称UCO,商品编码:15180000)却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享受13%出口退税,不利于国内生物柴油原料行业的发展。值得关注的是,UCO出口退税率已在2024年12月被下调至0%,有效抑制原料资源外流。
生物甲醇。甲醇生产属于典型的“两高”产业,我国甲醇出口曾长期享受13%的出口退税优惠。为倒逼企业技术升级和绿色转型,同时抑制甲醇外流,2026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甲醇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目前生物甲醇在管理上尚未与传统化石甲醇作出区分,在生物甲醇生产成本高企且市场需求主要在海外的背景下,出口退税的取消将对生物甲醇项目的经济性产生显著影响。
生物航煤。生物航煤属于新兴产业,此前无专属税则号,长期被归至传统航空煤油税号(27101911),并按传统航空煤油享受9%的出口退税率(增值税税率为13%)。2025年12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公告,增列生物航煤税则号(27101913),将生物航煤与其他航空煤油(27101914)作出了明确区分。目前,生物航煤出口退税率仍为9%。
四、相关建议
针对生物液体燃料行业税收政策现状,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结合行业发展需求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税则号体系。增列生物甲醇或绿色甲醇专属税则号,实现与传统化石甲醇精确区分,为差异化政策落地奠定基础。
二是优化税收优惠覆盖。推动符合标准的生物甲醇(绿色甲醇)、生物航煤(绿色航空煤油)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明确生物柴油调合燃料消费税减免规则。
三是差异化调整出口退税。在专属税则号出台前,将生物甲醇或绿色甲醇从取消出口退税清单中豁免。
注:1.我国已经发布行业标准《绿色甲醇》NB/T 11968—2025,《绿色航空煤油》行业标准也在编制中,为便于大家理解,本文中使用了生物甲醇和生物航煤的表述,其相关建议也适用于绿色甲醇和绿色航空煤油。
2.本文所载政策信息由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产业研究部整理汇编。若内容存在疏漏,欢迎致电产业研究部指正,联系电话:01068528159。